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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7687号

杨锦宏与深圳市和一创展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锦宏,深圳市和一创展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7687号

原告:杨锦宏。

被告:深圳市和一创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勇。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锦宏诉被告深圳市和一创展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锦宏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淑贤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梦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