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吉0781执恢557号申请执行人司秀英申请执行人王桃被执行人李国学申请执行人司秀英、王桃与被执行人李国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扶余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3日作出(2005)扶民初字第1424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被告李国学给付原告司秀英赔偿款5304.16元、给付原告王桃赔偿款1191.5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齐。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400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5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5年7月18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5月31日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扶余县人民法院(2005)扶民初字第14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长 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贾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