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315号申请执行人窦学文,男,1959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五里明镇农丰村,身份证号码2323031959********。委托代理人刘彦双,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松原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曙光农牧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06461309-2。法定代表人宋立新,系经理。被执行人韩廷顺,男,1964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四站镇巨蒙村张万屯,身份证号码2323031964********。申请执行人窦学文与被执行人松原市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曙光农牧有限公司、韩廷顺饲养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4)扶民初字第2254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一、原告与二被告签订《无公害生猪保价饲养合同》有效���二、被告松原市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曙光农牧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廷顺连带赔付原告窦学文生猪补差价9380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5元由二被告负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4月25日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2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长 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贾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