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522刑初22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甲,男,1956年12月6日出生。2016年3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决定对其逮捕并于同日执行。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辩护人张宁,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丁向虎,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邱检公诉刑诉[2016]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甲及其辩护人张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孙某甲驾驶皖K5B9**中型普通库车(核载19人)载运61人行驶至霍邱县周集镇迎河村淮河大坝时被执勤民警查获,认为被告人孙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一)孙某甲为方便、便捷接送学生而超载构成犯罪,主观恶性小,没有造成任何人身损害;(二)孙某甲认罪、悔罪态度好,为初犯,没有前科。建议对孙某甲从轻处罚,判处拘役一个月,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孙某甲驾驶皖K5B9**号中型普通客车载运58名幼儿园学生和3名教师行驶至霍邱县周集镇迎河村淮河大坝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另查明,皖K5B9**号中型普通客车所有人为颍上县南照镇敏思幼儿园,该车用作幼儿校车时核载人数为19人,其中幼儿17人,成人2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霍邱县公安局出具的查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皖K5B9**行驶证、孙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颍上县南照镇敏思幼儿园出具的校车接着学生名单,证人张甲、姚甲、郭某甲、王某甲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确认。被告人孙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孙某甲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6年9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
审 判员 李大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代) 华苏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