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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民终858号

湖州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金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8-06-01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州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金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民终8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州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永安街148号617室,组织机构代码56695325-7。

法定代表人:潘旭,该公司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金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新市镇西成路74、75号,组织机构代码06056574-0。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湖州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金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2015)湖德民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湖州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上诉人湖州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15)湖德民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所提起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州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州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74元,减半收取837元,由上诉人湖州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耿延冰

审 判 员  徐 晶

代理

审判员  张美琴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沈文婷?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