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1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海曙鹏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江波。
被执行人:宁波海曙明仕通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益。
被执行人:上虞市普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益。
被执行人:浙江普利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勇。
被执行人:贾柏明。
被执行人:贾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海商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金额4737453.5元及罚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47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申请执行费61282.5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贾益名下位于上虞市经济开发区五星东路xxx-xxx号的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毛建军
审 判 员 张 磊
代理
审判员 张 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郑 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