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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霸执字第00219号

苗占良与夏岩、李丹丹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苗占良,夏岩,李丹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霸执字第00219号申请人苗占良。被执行人夏岩。被执行人李丹丹。苗占良申请夏岩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霸民初字第26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苗占良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霸民初字第26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善利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海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