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霸执字第00219号申请人苗占良。被执行人夏岩。被执行人李丹丹。苗占良申请夏岩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霸民初字第26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苗占良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霸民初字第26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善利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海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