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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03执73号

周立柱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立柱,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3执73号申请执行人周立柱,男,1961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英志,职务,董事长。七台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七劳人仲字(2015)第66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立柱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领取债权凭证。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申请人的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七劳人仲字(2015)第662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震宇执行员  高春河执行员  管 颖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姜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