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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民初字第5297号

邹绍亮与天津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1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邹绍亮,天津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5297号原告邹绍亮。委托代理人于家祥。被告天津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40号。法定代表人刘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华,天津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千,天津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位邹绍亮诉被告天津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绍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石鑫润

代理

审判员  刘明洋

人民陪审员  孙建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许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