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民初317号原告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48号新达商务大厦1208室。法定代表人张琳悌。委托代理人涂小波,贵州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810826550)。委托代理人姚倩,贵州盈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2301151021410)。被告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睿力上城第A4A5栋1单元4层4号房。负责人王凤金。委托代理人田洪运,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贵州省余庆县。本院受理原告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受理,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履行《退场结算协议书》,该协议书的签订是基于双方曾经形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协议书所涉建设工程项目系正安县瑞新工业园区1、2、3、5号与创新产业园场平工程,该项目位于正安县,在行政区划上属于贵州省遵义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中所涉项目位于正安县,且诉讼标的额为67815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之规定,本案的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以下,且属于专属管辖,依法应当由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田 勇
代理
审判员 邱翠雪
代理
审判员 石 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