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0545号之二原告张洪云。被告王金祥,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云诉被告王金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张洪云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周 凯
代理
审判员 李明桥
人民陪审员 邱 凯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飞 关注公众号“”
张洪云与王金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0545号之二原告张洪云。被告王金祥,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云诉被告王金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张洪云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周 凯
代理
审判员 李明桥
人民陪审员 邱 凯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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