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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0545号之二

张洪云与王金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洪云,王金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0545号之二原告张洪云。被告王金祥,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云诉被告王金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张洪云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周 凯

代理

审判员  李明桥

人民陪审员  邱 凯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