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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820-2号

烟台钰鸿铁路设备有限公司与烟台力博钢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烟台钰鸿铁路设备有限公司,烟台力博钢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820-2号申请执行人烟台钰鸿铁路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烟台力博钢铁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烟台力博钢铁有限公司在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缴出资额为300万元的股份,现因申请执行人烟台钰鸿铁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力博钢铁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烟台钰鸿铁路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烟台力博钢铁有限公司在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缴出资额为300万元的股份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广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侯树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