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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5执141号

齐备战、白亚宁与金先华、张亚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齐备战,白亚宁,金先华,张亚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5执141号申请执行人齐备战,男,196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村民。申请执行人白亚宁,女,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村民,系齐备战之妻。被执行人金先华(又名金立宁、金利宁),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亚宁,女,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系金先华之妻。上列当事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潼民初字第023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两权利人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给付齐备战7612.99元,给付白亚宁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2.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金先华已交纳案件款8204.24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金先华已交纳,故被执行人金先华的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潼民初字第02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 如

人民陪审员  杨三定

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罗希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