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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704民初200号

刘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8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秦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4民初200号

原告:刘某。

被告: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胡小玲

审 判 员  陈 茜

人民陪审员  邓传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曾凡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