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4民初200号
原告:刘某。
被告: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胡小玲
审 判 员 陈 茜
人民陪审员 邓传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曾凡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