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2303号申请执行人于京元。被执行人穆延寿,农民。被执行人穆春娟,农民。本院在执行被害人于京元与被执行人穆延寿、穆春娟合同诈骗罪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中,移送立案执行标的为843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害人自愿同意从本案案款中扣缴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给付被害人8384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刑初第940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宝伟
审判员 车延新
审判员 王坚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董洪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