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2执874号
申请执行人:平湖市曹桥街道明根修车行,住所地:平湖市。
法定代表人:朱明根。
被执行人:陆孝中。本院在执行(2016)浙0482执874号申请执行人平湖市曹桥街道明根修车行与被执行人陆孝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3946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陆孝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有债款39465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平湖市曹桥街道明根修车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陆孝中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愿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482执87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平湖市曹桥街道明根修车行发现被执行人陆孝中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洪潮
代理
审判员 苏 阳
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承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