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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执恢539号

任洪学(2016)吉0781执恢53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洪学,吴百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恢539号申请执行人任洪学被执行人吴百文申请执行人任洪学与被执行人吴百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3日作出(2004)扶法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原告任洪学与被告吴百文的换地合同有效,各自继续经营串换后的土地面积,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由被告吴百文承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4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4年6月15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5月31日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扶余县人民法院(2004)扶法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长 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贾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