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第1683号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派淮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塘头应村乌盘院自然村**号。经营者:李红娣。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派淮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郑 瑶
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
人民陪审员 王建年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万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