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02民初3467号原告张美玲,女,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万甲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刘翠平,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万君,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美玲与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万甲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甲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晓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美玲,被告万甲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万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张美玲诉称:原告系被告的工人,2016年5月,被告欠原告培训费400元,至今未还。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培训费4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万甲公司认可原告起诉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美玲系被告万甲公司的工人。2015年4月10日,被告收取原告培训费1000元,后返还600元,尚欠400元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收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张美玲在被告万甲公司工作,双方系劳动合同关系。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被告以交纳培训费的名义收取原告款项,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万甲塑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张美玲培训费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晓旭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红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