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初89号原告方同进。被告漆永雄。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同进诉被告漆永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具体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同进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易德文
审判员 陈 林陪审员 熊春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小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