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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02民初89号

方同进与漆永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8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方同进,漆永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初89号原告方同进。被告漆永雄。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同进诉被告漆永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具体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同进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易德文

审判员  陈 林陪审员  熊春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小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