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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7632号

钱中广与顾汉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钱中广,顾汉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7632号原告钱中广,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波,沭阳县韩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汉光,居民。

原告钱中广诉被告顾汉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钱中广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中广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顾汉光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中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已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钱中广负担。

审判员  赵加卓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卜竞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