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7632号原告钱中广,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波,沭阳县韩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汉光,居民。
原告钱中广诉被告顾汉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钱中广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中广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顾汉光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中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已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钱中广负担。
审判员 赵加卓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卜竞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