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214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邵丽琳、方讯超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湖吴商特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依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208136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的抵押财产暂无法处置,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吴执民字第214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未受偿之债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邢永华
审 判 员 张 毅
代理
审判员 施 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金旭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