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7民初888号原告陈红,女,汉族。1978年10月12日生,住淮滨县被告王海全,男,汉族。1978年7月30日生,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诉被告王海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红以被告王海全住址不详失去联系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红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红负担。
审判员 王秀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