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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民终2620号

王秀涛与张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王秀涛,张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26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秀涛,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袁玉娟(王秀涛之妻),1967年4月1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茂,男,1917年4月30日出生。

上诉人王秀涛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00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茂(2015年7月6日死亡)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死亡,张茂之亲属未向法院说明情况,一审判决仍将其列为当事人。鉴于张茂死亡影响到本案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认定,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008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陈 伟

代理

审判员  王国庆

代理

审判员  宁 韬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詹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