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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执1011号之十二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金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南省永XX物制品有限公司、湘潭市金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杨亦斌、张庆龙、张皓、关堂春、张庆凤、张修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金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南省永XX物制品有限公司,湘潭市金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杨亦斌,张庆龙,张皓,关堂春,张庆凤,张修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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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1011号之十二申请执行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沈巷。

法定代表人:王师荣,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金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张庆凤,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省永XX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张向东,董事长。被执行人湘潭市金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庆凤,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杨亦斌,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庆龙,女,1977年2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皓,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关堂春,女,1981年10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庆凤,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修庆,女,1982年3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金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南省永XX物制品有限公司、湘潭市金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杨亦斌、张庆龙、张皓、关堂春、张庆凤、张修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202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皓所有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仕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曹 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