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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8民初770号

哈药集团三精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萧红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哈药集团三精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萧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8民初770号原告哈药集团三精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李延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滨秀。委托代理人马广文。被告李萧红,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朱东伟,黑龙江鼎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兴华,黑龙江鼎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哈药集团三精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萧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哈药集团三精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药集团三精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药集团三精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哈药集团三精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肖继顺

代理

审判员  王立立

代理

审判员  冀宇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