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1200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旭丰支行。主要负责人张XX。委托代理人刘X。被告苏XX。被告赵XX。被告高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丰支行与被告苏XX、赵XX、高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立案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苗俊清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柴文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