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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执101-2号

王锋与盖全俊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锋,盖全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101-2号申请执行人王锋。被执行人盖全俊。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期间,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出相应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菊涛

审判员  程 军

审判员  吕方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