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101-2号申请执行人王锋。被执行人盖全俊。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期间,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出相应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菊涛
审判员 程 军
审判员 吕方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