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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执624号

李京京与张金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京京,张金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624号申请执行人李京京,女,1970年8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金华,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李京京与张金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2015)昌民初字第5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告张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李京京办理位于河北省怀来县东花园镇董庄子村东侧八达岭孔雀城第A02幢01号和02号两套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京京向我院申请执行将上述房屋过户给李京京。经查,上述房产现还不具备过户给李京京的条件(注:此处条件指出于张金华行为以外的因素),即便张金华如判决判令配合李京京办理上述房产过户手续也不能完成产权过户。申请人可待上述房产具备过户条件而张金华拒不配合过户时再申请执行。综上,依照《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李京京的执行申请。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帅代理陪审员  赵一林代理陪审员  夏 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园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