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3031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号。负责人张强,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超,四川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梅,四川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红,女,汉族,1971年9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东顺路***号*栋*单元*楼*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王永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单》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田 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铭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