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12552号原告东莞市新世纪诚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旗峰路288号新世纪豪园27号新世纪大厦4层,组织机构代码:55365946-2。法定代表人李卓安。委托代理人叶婵娇、谭茂枝,均系广东仁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东,男,汉族,1982年3月17日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被告贾婷,女,汉族,1990年8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南县,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新世纪诚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建东、贾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6年5月31日向原告东莞市新世纪诚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要求原告需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缴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经查,原告东莞市新世纪诚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交诉讼费,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新世纪诚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邹国雄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 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