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1152号申请执行人王传臣,现住松原市。被执行人程少刚,现住扶余市。申请执行人王传臣与被执行人程少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日委托我院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及申请执行人执行申请书提供的被执行人程少刚身份信息有误,无法确认被执行人身份,我院将该案原执行卷宗退回自行处理。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吉0781执115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侯 艳 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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