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刑更1116号罪犯韩佩剑,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2013)咸渭刑初字第002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佩剑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3月31日止),罚金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6年5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佩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4次,罚金已缴纳。
本院认为,罪犯韩佩剑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韩佩剑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洪
审判员 高小林
审判员 刘 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焦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