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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执780号

高某某与边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某某,边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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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780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边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高某某与边某某、李某某(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90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边某某偿还申请人高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214000元及利息(按约定月利率18‰计算利息,从2013年7月26日起计算至借款履行完毕之日止,除去已付利息16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7860及保全费2000由被执行人边某某负担。我院于2016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454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现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执7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罗启灵

审判员  刘 波

审判员  黄 腾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 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