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01795号
原告:许日英,女,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被告:王晓梅,女,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二营业部。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7路17-18楼。
负责人:俞伟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敏,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日英诉被告王晓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二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日英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日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许日英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雪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樊 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