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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丹执字第472号

徐志欢与陈细昌、李碟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8-06-1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志欢,陈细昌,李碟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丹执字第472号

申请执行人:徐志欢,女,1962年8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朱永琪,广东永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细昌,男,1979年5月4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李碟开,女,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徐志欢与被执行人陈细昌、李碟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丹民一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细昌、李碟开应归还借款102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02万元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付还案件受理费6990元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于2016年4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限期举证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丹执字第4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刚立执行员  杜焕成执行员  胡增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 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