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刑更2646号罪犯王丽娟,女,汉族,1974年11月12日出生,中专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双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丽娟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王丽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4日作出(2014)哈刑二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后,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及检察机关均派员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以罪犯王丽娟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王丽娟予以减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丽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部分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财产刑执行票据、证明材料、三类罪犯减刑征求检察机关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丽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王丽娟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丽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3月24日起至2020年4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金鹏
审 判 员 徐 向
代理
审判员 刘 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盛丽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