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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91民初2253号之一

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弋江区朗廷娱乐会所著作权侵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弋江区朗廷娱乐会所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91民初2253号之一

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人民路中段南侧,组织机构代码39744025-7。

法定代表人:苏军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思嘉,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弋江区朗廷娱乐会所,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大工山路38号百瑞中央城三楼。

负责人:汪高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弋江区朗廷娱乐会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经本院决定,由

代理

审判员朱依雯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陈世富、胡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此案。

代理

审判员  朱依雯

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

人民陪审员  胡 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