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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民初2177号

金华赛格染整有限公司与何孙军、朱俊飞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华赛格染整有限公司,何孙军,朱俊飞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2177号原告金华赛格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经济开发区C区。法定代表人宗良。被告何孙军。被告朱俊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赛格染整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孙军、朱俊飞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华赛格染整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俊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庄如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