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2177号原告金华赛格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经济开发区C区。法定代表人宗良。被告何孙军。被告朱俊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赛格染整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孙军、朱俊飞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华赛格染整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俊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庄如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