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4执262号

陈洋洋等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8-09-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洋洋,北京沙河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262号申请执行人陈洋洋,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北京沙河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站西路。法定代表人郭建民,总经理。陈洋洋与北京沙河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河冶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经本院审理终结,该案(2015)昌民(商)初字第14565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陈洋洋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在本院协调下,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裁判主文第一、二项确定的义务。关于裁判主文第三项要求被执行人积极协助配合申请人申请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节,因被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基金在申请人发生工伤事故之后,社保机构对此项不予理赔。故本案第三项申请内容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波

审判员 郝丙坤

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