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618号原告焦潇翔。委托代理人肖强、李红燕,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赵铁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军芳,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席悦,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潇翔诉被告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侵犯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潇翔于2016年6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焦潇翔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潇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潇翔负担。
审 判 长 孙召鹏
审 判 员 刘泽军
代理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魏向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