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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4执75号

申请执行人周至县农商街钢模板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咸阳新洲建筑劳务公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至县农商街钢模板租赁站,咸阳新洲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4执75号申请执行人周至县农商街钢模板租赁站。被执行人咸阳新洲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周至县农商街钢模板租赁站与咸阳新洲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调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24执7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楠

审 判 员  赵 军

代理

审判员  何文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车俊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