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367号
原告:赵雪刚,农民。
被告:程满,农民。
委托代理人:翟建波。
被告:王志勇,农民。
被告:程书红,农民。
委托代理人:翟建波。
被告:遵化市亿豪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勇,经理。住所地: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雪刚与被告程满、王志勇、程书红、遵化市亿豪门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8日以被告提出协商解决还款事宜及为促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雪刚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雪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保全费2170元,合计4695元,由原告赵雪刚负担。
审 判 长 王海东
审 判 员 李立艳
人民陪审员 闻 富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