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84执644号

景文纲与代国斌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景文纲,代国斌,孙留英,蒿志强,代亚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4执644号申请执行人景文纲,男,汉族,卫国变电所职工,住五常市五常镇成功街。被执行人代国斌,男,汉族,农民,住五常市卫国乡。被执行人孙留英,女,汉族,农民,住五常市志广乡。被执行人蒿志强,男,汉族,农民,住五常市五常镇红旗街。被执行人代亚威,女,汉族,农民,住五常市卫国乡。本院在执行景文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代国斌、孙留英、蒿志强、代亚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执行,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五常市人民法院(2015)五刑初字第192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力群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延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