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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费执字第736号

中国农业银行费县支行、刘修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8-05-26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费县支行,刘修山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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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费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06)费执字第7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费县支行。被执行人刘修山,男,1962年4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庆晓

审判员  王安亮

审判员  赵爱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姜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