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06)费执字第7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费县支行。被执行人刘修山,男,1962年4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庆晓
审判员 王安亮
审判员 赵爱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姜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