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1618号
原告:向小凤。
委托代理人:丁飞,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惠三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喻东路2号巴黎豪庭27栋1单元23层2号。
法定代表人:伍惠娣。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小凤诉被告武汉惠三农产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小凤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小凤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小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向小凤承担。
审判员 曾 群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易桂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