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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2执48号

申请执行人刘自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士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自辉,梁士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2执48号申请执行人刘自辉,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委*组。被执行人梁士友,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委*组*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自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士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本金294336元、执行费431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查,双方当事人同意协商解决,该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双方当事人未协商处理完毕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昌斌执行员  秦文胜执行员  翟志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秀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