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31执80-2号申请执行人李xx,男,1956年1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周家硷镇。被执行人子洲县周家硷镇赵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子洲县周家硷镇赵场村。法定代表人侯xx,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子洲县周家硷镇赵场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子洲民初字第004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子洲县周家硷镇赵场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子洲县周家硷镇赵场村民委员会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李xx偿还借款4000元。
二、向李xx偿还借款本金23556元及利息,其中19556元的利息从2005年3月12日起计算至履行之日止,其中4000元的利息从2003年10月5日起计算至履行之日止,月利率为12%。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执行费328元。
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扣留了被执行人子洲县周家硷镇赵场村村民委员会在子洲县周家硷镇农财所的征地补偿款65500元。扣留期限为12个月。子洲县周家硷镇政府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的周政(2016)38号文件,以纪检监察部门已对子洲县周家硷镇赵场村村民委员会的财务遗留等问题立案调查,认为暂不宜执行划拨该村内资金为由,请求我院延缓划拨执行该村的项目资金。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待可划拨款时再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准许。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在终结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随时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子洲民初字第004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玉芝
审判员 刘向荣
审判员 李 俊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