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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5执166号之二

孙立帮申请执行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立帮,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5执166号之二申请人孙立帮,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湖滨街道葫芦头社区XX组,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219XXXXXXXXXX。被执行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XX号。法定代表人吴建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桦杨,该公司法律顾问。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2民终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支行的1200162660XXXXXXXXXX账户内的473000.00予以冻结一年。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判决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244条、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支行的12001626601XXXXXXXXXX账户内的473000.00予以解除冻结。

二、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2民终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景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佟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