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1326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漆能杜。广东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黄法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广东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84886.87元、利息及案件受理费4393元。因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根据广东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以及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可供执行。鉴于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2执13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建军
审判员 刘 鑫
审判员 刘学洁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岚 来源:百度“”